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
院教字〔2006〕7号
(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遵循高等教育基本规律,培养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为规范我院的毕业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毕业的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法律,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2、具有普通本科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含实验和各类实践环节),毕业设计(论文)合格,获得本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总学分;
3、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第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予颁发毕业证书:
1、在校修读期间受过刑事处罚者;
2、在校修读期间有考试作弊、论文抄袭等学术上弄虚作假行为,诚信严重缺失,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3、在校修读期间因违犯校规校纪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第三条 结业
1、学生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的规定内容,但未获得毕业所需学分者,不得毕业,准予结业。结业的学生在结业后一年内,可以返校参加重修或重考、重新做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者,准予换发毕业证书。
2、学生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全部学分但所受处分尚未解除者,不得毕业,准予结业。结业生在处分解除后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材料,教务处汇总后报院务会,院务会批准后准予换发毕业证书。
3、结业的学生发给结业证书,并办理离校手续,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离开学校。
第四条 肄业
1、在校修读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以及在学校规定的在校最长学习时间内未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内容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不允许返校重修或重考。
第五条 毕业证书及结业证书的管理和发放办法
1、毕业证书及结业证书的发放,每年进行一次。毕业证书中的毕业时间按
发证日期如实填写。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院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2、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的入学者,学院不予颁发毕业证书;已发的毕业证书,学院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的本科学生,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教务处
2006.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