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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学分互认管理规定 (试行)

  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学分互认管理规定 (试行)

  院教字(2016)1号

  为加强教学资源共享,增强学生学习的选择性,培养学生创新创业实践能力,提高教学质量,完善教学管理制度,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 学分互认的范围

  1.学生在校(境或国)外修读的课程、实习、实践活动,主要包括国际合作项目、港澳台合作项目、北京邮电大学访学项目、校外行业企业实习实践与科学研究活动等。

  2.学生参加的创新创业活动、学科竞赛活动等,包括学生参加并完成的校内外科技创新研究项目、学生参加学科竞赛活动培育培训活动、学生参加学科竞赛活动奖项、学生参加的创业活动等。

  3.学生取得的职业技能(资格)证书。

  4.托福、雅思等外语考试成绩。

  5.校内转(跨)专业修读的课程。

  6.其他有利于促进人才培养目标达成的学习或活动。

  第二条 学分互认的原则

  1.申请认定的专业课程,其原课程或实践活动等的学习内容须与认定课程内容相同或相近达到50%以上,学时与学习内容量不低于认定课程的80%。

  2.课程或活动内容与本专业的专业课程教学计划无关的可认定为公共选修课程。

  3.申请认定职业技能(资格)证书课程的学分,其证书必须属于国家级机构颁发。

  4.学分不能重复认定,课程及学分认定后原则上不得修改。

  第三条 学分认定办法

  1.校(境或国)外修读课程的学分,其课程名称、学分及课程性质按我院教学计划课程录入;认定为我院公共选修课程的,根据我院相同时间段开设的公共选修课程名称及学分录入。若校(境或国)外成绩为百分制则按原成绩录入,如为等级制则根据具体等级核定相当分数或等级,具体标准见校外实习实践、国际交流等相关管理文件。

  其中,赴北京邮电大学访学学生,访学期间,修读学分总量应不低于我院本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学分的80%。按照1.1的系数认定成绩(最高不超过98分),实际超出98分的按实际成绩认定。按等级记录成绩的课程,以等级对应分数乘以系数进行折算,根据我院统一要求形式登记成绩。

  2.学生参加经教务处认定的创新创业、学科竞赛等,可依据教务处认定情况,申请互认为相关专业的实践实验实训课程、创新创业课程、公共选修课程,或综合素质第二课堂课程,成绩按照具体情况核定。

  3.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学科竞赛奖项的,可互认为相关专业课程或公共选修课程,课程成绩按照具体情况核定。相同领域的获奖按最高等级奖项互认1门课程,不重复互认。学生在校期间获得由教育部或省部级政府相关部门举办的学科竞赛或创新创业等大赛,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且排名前三,或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且排名前二的,可申请互认为1门非专业相关课程,课程成绩按60分或合格认定。

  4.学生在完成学院毕业要求的技能证书外,另外取得的技能证书,可根据实际情况,互认专业实践课程或公共选修课程。

  5.学生取得的托福、雅思等外语考试成绩,可互认为相关外语课程或学位外语成绩。

  6.学生在校内转(跨)专业修读的课程,课程名称、学分按认定课程记录,成绩不变。

  第四条 学分认定办理程序

  1.校(境或国)外修读课程及境外实习或实践学分由学生所在教学单位根据相关文件认定,报教务处审核,教学单位需提供校(境或国)外修读课程的成绩单原件,课程简介以及实习或实践的相关证明材料,以供核准。

  2.创新创业、学科竞赛等学分由学生或教学单位申请,教务处统一认定。

  3.技能证书由学生提出申请,教学单位、教务处认定。

  4.学生取得的托福、雅思等外语考试成绩,由学生提出申请,教学单位、教务处认定。

  5.转专业学生的学分互认由教学单位、教务处在转专业结束后统一进行认定。

  6.凡申请雅思和托福和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学分的认定,学生需提供证书或成绩单原件。

  本管理规定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