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教字〔2007〕12号
第一条 监考人员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并在考前一周公布监考人员名单。
第二条 监考人员要在考前30分钟到指定地点签到,领取试卷,并于考试前15
分钟进入考场。
第三条 监考人员对考场全面负责,并在考试开始前五分钟向学生宣读《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考场规则》,宣布考试纪律。
第四条 考前要核对学生人数,学生按指定座位(对号或单人、单行、单桌)就座后,且学生身份核准无误、清场工作完成后方可发放试卷。同时要检查学生证,未带学生证者取回证件后方可参加考试。
第五条 监考教师要尽职尽责地完成监考任务。监考教师发放试卷之前组织学生认真清场,注意清理黑板、桌椅、墙壁上与考试科目相关的字迹、图表等内容;注意检查学生的文具盒、草稿纸等,对违纪、作弊的考生要按有关规定做出及时处理。
第六条 监考过程中应在考场适当位置监考或进行巡视,不得坐在一旁看书籍或报纸,从事与监考工作无关的事情,更不得对考生进行指点或暗示。
第七条 监考人员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倾向,应及时提出口头警告,或调换该生座位等;如发现考生有违纪或作弊行为,要将该生学号、姓名、情节做详细记录,立即宣布取消其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不得姑息迁就。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立即将作弊学生的班级、姓名、主要作弊情节书面上报教务处。监考教师谎报、瞒报考场违纪、作弊等情况或在监考过程中出现脱岗、不作为等情况,一经查出核实后学院将根据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八条 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只回答因印刷字迹不清的问题,对考题内容不作解释,保持考场肃静。
第九条 考试结束时间一到,要立即收卷,认真核对试卷份数和考试人数,经核对试卷份数无误后方准考生离开考场。考试结束后应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将试卷和考场登记表送往教务处。未经教务处批准,监考人员不得自行延长考试时间。
第十条 监考教师要做好试题保密和试卷保管工作,泄漏试题或丢失试卷要追究责任。整个考试过程中,包括考试结束后不允许学生将试卷、答题纸带出考场。
第十一条 本职责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与修改,自 2007年4月20日起 ,原《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监考人员职责》(院教字〔2005〕6号)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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