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教字〔2007〕11号
为了切实贯彻执行教育部有关加强高等学校考试管理,严格考试纪律的通知精神,加强我校考试管理,严格考试纪律,杜绝考试作弊现象的发生,促进学风建设,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所指考试,包括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考查、测验、毕业设计等。
一、 考试纪律
第一条 学生参加考试必须带学生证,将学生证放在桌面右上角,未带证件者不准进入考场。
第二条 学生应按规定考试时间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按
学号顺序或监考教师排定的座位就坐,不得擅自调动或挪动座位。开考后迟到15分钟以上者,不准进入考场参加该课程考试,并按旷考处理。与考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考场。
第三条 考试30分钟后,才准予交卷出场。未交卷且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
考场,不得重新进入考场继续答卷。学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交谈,否则按违纪论处。
第四条 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卷,若在规定时间前答完试卷,应举手示意
请监考人员收卷后方可离开;考试结束前5分钟内,学生不得交卷。考试时间结束后,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答题纸整理好后按照监考教师规定的方式交卷,不得代交,经监考教师允许后方可退出考场。故意拖延时间者,该科目考试计为无效。
第五条 试题、答卷、草稿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考试结束时收回,一律不准
带出考场。除考试科目指定和允许携带的书籍、参考资料和所需的用具(如制图仪器、计算器等)外,学生随身携带的书包、书本、纸张等物品必须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不得带入座位。考试中禁止私自互相借用文具,若要借用文具,必须通过监考人员同意。
第六条 考场内要保持安静,开考后不准交谈、讨论、左顾右盼。试卷如果有字迹不清楚时,可向监考人员举手询问,不准询问他人,不得要求解释题意。
第七条 期末考试时间一般定为两个小时,未经教务处批准,不得随意变动。
第八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必须至少在考试前一天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因病须持有校医院证明),经所在系审核签字后报教务处批准,方视为生效。考试开始后递交的申请无效。未经申请或申请未准而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
第九条 考生要严格遵守《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考场规则》,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凡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者,将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二、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违反考试纪律,要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
1. 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不按指定的座位隔行就坐者;
2. 至发放试卷时仍将书、书包、复习资料、手机等电子通讯工具或电子记事本、计算器等带入座位者;
3. 自带答题纸或草稿纸(空白)者;
4. 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使用或借用计算器者;
5. 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者;
6. 开卷考试中擅自借用他人的书、笔记、资料、计算器等物品者;
7. 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者。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该门课程考核成绩计为无效:
1.发生上述第十条任一种行为,仍无视警告在同一考试中重犯者;
2.考试中交头接耳说话者;
3.传接纸条或试卷,在传递过程中即被发现的行为双方;
4.把答卷或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者;
5.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者;
6.用某种示意、动作互相传递有关考试信息者;
7.利用各种方式窃取考试试题者。
第十二条 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以考试作弊认定,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该门课程考核成绩计为无效:
1. 上述第十一条2至6款行为在同一考试中重犯者;
2. 除开卷考试外,桌内、座位旁有翻开的或答卷下面垫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讲义、复习提纲等物品者(不论看与否);
3. 利用文具盒、衣物或其他用品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笔记、复习提纲、纸条者(不论看与否);
4. 在桌面、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者(不论看与否);
5. 在允许使用的工具书上写有与考试相关的内容或夹带相关材料者(不论是否抄用);
6.强拿他人试卷或草稿纸者(不论是否抄用);
7.为他人提供偷看机会或偷看他人试卷或草稿纸者(不论试卷更改与否);
8.考试中直接或以借用工具书、文具、计算器等方式传接答卷或纸条者;
9.违反考试纪律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者;
10.在考试过程中,未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或利用电脑上网者;
11.利用纸条、手机、网络等工具协助他人作弊者;
12.利用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者;
13.其他有违反考试纪律构成作弊行为者。
第十三条 在考试过程中,利用手机等通讯工具,或利用电脑上网进行作弊者,
给予留校查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请人代考者和代人考试者,或涂改他人试卷姓名者,视情节给予留校查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二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在集体作弊行为中起组织作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在教师判阅试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情况,经调查核实,根据情节,依照相应条款处理。
第十七条 平时作业或论文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者,经调查核实,视情节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受到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者,该门课程考核成绩计为无效。
第十八条 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者,经调查核实,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成绩以不及格记。
第十九条 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 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视为考试后作弊,以作弊论处,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凡在学习和考试中违纪作弊者,在受到处分6个月后,方可向所在系提出重修或重考,经教务处批准后可参加重修或重考。
三、 违纪、作弊处理程序
第二十一条 考试中的违纪作弊行为应以监考人员的认定为准。凡考试作弊或协同作弊者,监考人员认定违纪或作弊事实后应立即没收其考卷,当场宣布取消其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并将作弊者的班级、姓名及其作弊行为记录在《考场登记表》中或写成书面材料并签名,连同试卷和物证一并在该课程考试结束后及时递交教务处。
巡考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巡考人员应在《考场登记表》上签名。
教师在判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问题,要及时通过书面形式(连同物证)报告教务处。
第二十二条 监考人员在考试结束后必须立即将有关作弊材料上报教务处。作弊学生应将作弊情况及思想认识以书面形式交到教务处。
教务处根据学院有关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流程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任课教师、考务工作人员、监考人员在考试工作中有失职行为或违反教学纪律和考试纪律的,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或处分。
四、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 2007年4月20日 起 执行,于 2005年12月27日 发文的《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考试纪律和考试违纪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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