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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学生国际交流学习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国际交流,培养我院学生国际化视野,推动我院各学科、专业的国际化教学研究水平,我院与国(境)外大学开展了国际交流学习项目。为了保证合作项目健康、有序地开展,同时进一步规范国际交流学生的学业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培养形式

第二条 我院本科生赴国(境)外高校进行交流培养,其形式分为两种:第一种是交流学习的项目,含短期交流(一学期以内)和长期交流(一学期以上)。第二种是联合培养颁发双方学校学位的项目(“2+2”或“3+1”等项目);具体学习交流时间根据学校签订的合作协议而定。学生须按照交流项目协议的要求,选择专业、确定修读课程。学生在交流高校学习期间,我院为其保留原学籍。

第三章  相关程序

第三条 针对第一种合作项目形式

学生经报名筛选获得交流资格后,填写《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国际交流学习申请表》(见附件一),充分了解学院国际交流学生学籍成绩管理相关规定和应修课程后,确认签字,并提请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审核,教学单位对学生的缴费情况、学业情况进行审核,确认无欠费,学业良好的学生方可推荐。

第四条 针对第二种合作项目形式

由合作教学单位确定初选名单后报教务处。根据学生确定的交流学校和相关专业情况,同时报送学生课程选修计划,填写《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国际合作项目课程选修计划表》(见附件二)经教务处确认后备案。

第四章  课程认定与学分抵冲

第五条 原则上,派出学生在国(境)外高校所修读的课程应与其所在专业的主干课程内容相符或相近,学时及学分总量应与学生在我院本专业的培养计划要求相符。

第六条 派出学生在国(境)外高校学习所取得的各科成绩,应在完成学业后一个月内,由国(境)外高校密封寄至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确认盖章后转交学生所在教学单位。

第七条 教学单位收到成绩单后,由派出学生填写《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国际交流学习学分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三),并将国(境)外高校修读的各门课程的课程说明一并提交教学单位。由教学单位根据本规定第十、十一条规定办理学分互认手续,并报教务处复审。

第八条 审核通过的课程成绩由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录入学生的成绩系统,学生原始成绩单及审核完成的《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国际交流学习学分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三)由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存档,并提交复印件至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 对于联合培养颁发双方学校学位的项目,在我院本科教学规定学制内,如有合作教学单位,教学单位须在每学期末提交学生成绩单。零散派出的合作学生,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在每学期末提交学生成绩单,学分认定程序同上。学生需根据双方签订的合作培养协议,修读协议所规定的教学计划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所修课程学分全部认定。

第十条 对因交流学校的课程设置与我院存在一定的差异,不能抵冲学生所在专业培养计划中课程学分的,按公选课程认定。其余的课程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学生回院后,可到教务处办理补修,随下届学生补修该课程;

(二)学生可在赴交流学校前选定院内该课程,并向教务处申请免听,免听课程一般不超过三门。学生回院后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若不能及时参加期末考试,可申请缓考。

(三)与我院内容相同或相近,但是学时或学分不同的课程,其学分按下列原则进行认定:

(1)若对方学校的课程学分高于我院相应的课程学分,则按对方学校课程的学时数和教学内容进行学分认定;

(2)若对方学校的课程学分低于我院相应的课程学分的50%,学生应参加我院相关课程的补修。

第十一条 参与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的出国(境)留学学生,如第8学期在国外学习,学生可选择下列方式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环节:

(一)选择参加国外大学毕业设计(论文),在国外大学教师指导下进行。学生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后,需向学校提交其毕业设计(论文)原件及中文文本、教师评语、指导教师签名、成绩以及校方签章等材料。经审查符合我院毕业设计(论文)要求者,学院认可其毕业设计(论文)。

(二)选择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学院申请参加国内毕业设计(论文),学院将其编入毕业设计(论文)小组,安排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学生应与指导设计教师保持联系,按指导教师要求提交设计(论文)成果,回校参加答辩或通过网络视频等方式进行设计(论文)答辩,也可向学院申请延期答辩。

第十二条 学生在国外大学就读期间每学期必须按时向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或学生所属教学单位寄送成绩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或学生所属教学单位确认盖章后转交至教务处,以便学院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状况。如学生未及时向学院呈交成绩单,导致学院对该学生做出学籍异动处理(包括不能按时毕业等),学生须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第五章  学籍管理

第十三条 对于授予我院学士学位的派出学生,学院保留其在规定的出国(境)学习期间的学籍,但在国(境)外修读时间计入修业年限,即必须在最长在校时间(不超过六年)内完成综合培养计划的要求。

第十四条 派出学生在国(境)外高校学习期满,须按学校规定按时返校,并及时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不返校办理复学注册手续者,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处理。未经学校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延期回国、转往他校学习或转往第三国居留,否则将取消学籍、不予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由此所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由学生自负。

第十五条 返回学校后,学生应首先向所在教学单位报到,并在两周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教学单位及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上交出国留学总结。所在教学单位应及时举办座谈会、报告会,由交换生向所在教学单位学生和老师汇报在外学习的心得体会和所见所闻,扩大交流项目的影响,提高全体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第十六条 返校复学(包括按协议正常返校及提前、中途或获准推迟返校)的学生须按学校的有关规定缴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规定自2012年12月1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一: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国际交流学习申请表

附件二: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国际合作项目课程选修计划表

附件三: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国际交流学习学分认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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