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规章制度 | 学院规章

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

 

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

院教字〔2006〕6号

 

 


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建设良好校风,减少教学中各种事故的发生,并在教学事故发生后能够进行严肃、认真而又准确的处理,规范教学管理流程,现制定教学事故的认定办法。

第二条  本认定范围包括课堂教学、作业、实践教学、考试、成绩、教学管理等6类二个等级,分为严重教学事故和一般教学事故。

第三条  一个学年内连续2次出现一般教学事故视同为1次严重教学事故。

第四条 适用对象:承担我院教学任务的任课教师、教学管理人员以及参与到我院教学活动中的临时性工作人员。

第二章  事故认定

第四条  课堂教学

(一)严重事故 

1、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变动教学计划或不执行教学计划;

2、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及其它思想内容不健康的言论,在师生中造成较坏的影响;

3、未按规定办理手续,擅自停课、旷课,或未经教务处同意提前结束学期课程。

(二)一般事故

1、未经学院教务处同意,变动上课时间;

2、未经教务处同意,找人代课;

3、上课迟到或早退;

4、教师已事前请假,而受理者未及时转告,致使学生空等; 

  5、因教师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课中造成公私财产损失或学生受伤。

第五条  作业、辅导与答疑

   (一)严重事故

1、整个学期未布置作业;

2、在课程教学中,学生的作业本按规定交,但在整个学期中无一次批改。

(二)一般事故

1、未按既定的时间、地点进行辅导答疑、或随意减少辅导、答疑次数;

2、答疑过程中有敷衍学生现象,学生反映强烈。

第六条 实践教学

(一)严重事故

  1、未做好实验准备工作,致使实验无法完成;

 2、未做好实习准备工作,致使实习计划无法正常安排。

 (二)一般事故

 1、未严格按实验教学计划要求,开出实验项目;

  2、在指导实践性教学环节时,不按规定的时间和次数进行指导;

 3、擅自请他人代替指导。

第七条  考  试

   (一)严重事故 

   1、试卷未准备好,致使考试无法进行;

2、试题严重出错致使考试无法进行;

3、监考教师迟到或早退(含无故中途擅自离开);

   4、教师监考旷监;

5、试卷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出现泄密或丢失;

6、教职人员在非教学因素作用下泄露考试内容。

(二)一般事故

1、事先未通知教务处,找人代替自己监考;

2、期末考试命题不按规定时间提交A、B卷,标准答案;

3、监考教师监考期间随意离开考场,出现考场监考不利;

4、监考教师在考场内聊天,或看报纸、写东西等做一些与监考无关的工作。

5、监考中不负责任,对学生答题进行暗示、提示,或用其他方式告诉答案,对学生违纪现象瞒报或放纵学生作弊。

第八条  成绩管理

(一)严重事故

1、在评卷、核分、填报学生成绩单过程中,随意进行技术处理或有其它弄虚作假行为;

2、教师命题不合理,导致学生考试成绩严重失常,而必须重新考试者;

3、教师在非教学因素作用下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

4、丢失整班试卷。

(二)一般事故 

1、成绩单填写与试卷实际成绩不符;

2、上报成绩后,对个别成绩进行更改;

3、丢失个别试卷。

第九条  教学管理

   (一)严重事故

1、未按时上报教学管理部门要求的教学文件或材料,对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2、由于个人工作失职,在制定教学计划、教学任务书、课表等教学文件过程中,出现错误或问题,从而影响大范围的正常教学秩序;

3、丢失整班学生成绩单或试卷;

4、出具与事实严重违背的学历、学籍或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5、审查不认真,错发或漏发学生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

6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占用教学场所,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7、隐瞒教学事故不报,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一般事故

1、因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未能在接报后15分钟内妥善解决;

2、因安排课表失误造成无教师到课,致使学生空等;

3、关于放假或全校性活动的教学调度通知内容不当造成执行混乱,或上述通知未及时发放造成局部未予执行;

4、考场安排不当,造成考场密度过大,存在作弊隐患的;

5、没有及时通知监考安排,造成监考人员迟到;

6、没有及时转发或布置、宣传上级教学文件,给局部工作造成影响的;

7、执行教学计划不严格,致使个别课程漏开;

8已到上课或考试时间,教室门未开,影响上课或考试5分钟以上的;

9、隐瞒教学事故不报。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十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者应及时主动地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检查。所在单位经调查核实,填写教学事故认定表,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教务处报告。若责任者为系(院)教学管理部门,则向教务处报告;若责任人为教务处工作人员,则直接向教务处部门负责人报告。

第十一条 事故记录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一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领导对本部门事故有意隐瞒者,或教学检查人员对执勤中发现的事故拖延不报者,应列为责任人。

第十二条 教务处收到报告后,应进一步调查核实,在事故发生后的35日内进行认定和定性,经批准后下发“教学责任事故通知书”。教学责任事故应根据事故情节、后果以及有关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大小给予适当处理,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1、若属一般性教学事故,给予全院通报,处以500元罚金,并在教务处、人事处备案。

2、对于严重教学事故的责任人,进行全院通报,处以1000元罚金直至解除聘用关系。

3、教学事故的相关材料报人事处备案,凡发生教学事故者,取消本年度评优资格和本年度的职称评定。

4、对于教学事故责任人为北邮选派的兼职教师,除按本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进行处罚外,同时通报本部各相关学院。

5、各教学单位负责人对由本单位选聘教师发生的教学事故承担连带责任,并处以等额的罚金。

第十三条 在教学运行过程中,学院各有关职能部门、各教学单位都应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做到及时发现教学事故,及时处理。对教学事故隐瞒不报的事故责任者或部门,经查实后给予严肃处理,并根据教学管理事故认定办法的相应条款,给予教学事故认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教学事故的责任人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处理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教学责任事故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教务处提出申诉。原则上,对申诉的处理决定应当在接到申诉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与修改。     

 

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教务处

2006.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