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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成绩考核补充规定

  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成绩考核补充规定

  院教字(2016)2号

  为进一步科学规范加强本科生成绩管理工作,在《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成绩考核管理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院补考及清考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一条:成绩构成

  1.补考成绩由平时成绩及卷面成绩组成,所占比例与期末成绩保持一致。若平时成绩过低而导致补考成绩无法通过时,补考成绩可单独按卷面成绩计算。

  2.各教学单位如根据实际情况确需调整补考成绩核定办法的,必须执行本教学单位内统一的标准,并在考前提交教务处备案。

  3.清考成绩评定中不再计算平时成绩。

  第二条:成绩评定

  1.采用百分制成绩的课程,补考最高成绩限定为75分。具体评定标准为:折算后补考成绩为80分以上以75分计;71-80分以65分计;60-70分以60分计;低于60分以实际分数计。

  2.采用五级制等级成绩的课程,补考成绩最高成绩限定为“中等”。具体评定标准为:“良好、优秀”按“中等”计,“通过、中等”按“通过”计,不通过按实际情况计。

  3.清考成绩大于等于60分的,一律按60分计;低于60分按实际分数计。

  第三条:成绩录入管理

  1.补考及清考成绩应于考试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上报教务处。

  2.教师在批改试卷后,依据成绩构成的原则进行折算,填写《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补考成绩登记表》,并将最终成绩按成绩评定原则录入教务系统。

  3.教师应仔细核对保证成绩无误后方可录入教务系统,因教师在阅卷、评分等过程中的疏忽导致录入错误,需要更改已提交的成绩和有关数据时,应填写《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成绩变更申请表》,说明更改理由,经教学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教务处审批,审批后方可更改。

  第四条:附则

  1.  已发布的相关教学管理文件中,凡与本规定冲突的,按本规定执行。

  2.  本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