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本科生注册管理办法
院教字〔2007〕13号
学生注册学习是对在校生进行学籍管理的重要环节,依据《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新生按学校规定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
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
第二条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在学生注册并取得学籍后经发现并核实,取消其入学资格;如学生已注册后经发现并查实,由学校审核批准,取消其学籍,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情节恶劣者,报有关部门予以查究。
第三条 入学体检复查中,对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学校指定
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在短期内经治疗康复可达到国家招生体检标准者,准予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予注册,不具备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一年内经治疗康复,须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
校招生办公室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者,由校医院进行复查合格后,学校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具有学籍的学生(不含尚在休学阶段的学生)
必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按照专业学费标准缴纳本学年应缴学费。转专业的学生,应当按照新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学生持学费缴纳收据到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各系对于无缴费凭证者不予注册。
第五条 各系选派专人负责本系学生的注册工作,规范本单位注册章的管
理。每学期正式开课前至少2天内,学生应按照学院规定到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学习资格。
第六条 学生到校报到后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缴费者,应当在开学一周内
持有关证明,向所在系说明原因,并提出缓交申请,经所在系核实学院批准后可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的学生可以暂时取得在校学习资格。在延期缴费时间内缴纳学费后予以注册;在延期缴费时间内未缴纳学费且无正当理由者,不予注册。
第七条 学生在假期内如果遇到意外原因,如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
力因素或者患病及其他正当原因不能按期到校报到,必须向所在系请假,并出具相关证明,所在系核实后报到教务处备案,方可为其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第八条 学生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应当及时到校报到并销假,到校三天
内应缴纳学费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在校学习资格。学生如患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或因其他原因必须治疗、修养七周以上者,应当办理休学手续,不予注册;在开学七周内经治疗、修养可正常学习者应当及时到校报到并销假,到校三天内应缴纳学费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在校学习资格。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后第一天各系向教务处提交本系报到学生人数,并于
第三周周一前将本系学生缴费注册情况上报教务处。
第十条 教务处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对未注册学生进行标记。学生未注册所修学分无效。新生在取得学籍后两周内未注册且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者,以及在校生在开学后两周内未注册且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者,均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学生档案和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 2007年4月20日起 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于2005
年 12月28日 发文的《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本科生注册管理办法》(院教字〔2005〕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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