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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

院发〔202510

 

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工作,保障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毕业生按照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专业学科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位授予工作的决策机构。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5人左右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委员会成员原则上与学术委员会成员相衔接,从学院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委员任期与学术委员会届期保持同步,每届任期5年。

第四条 各系(院)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5-7名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人员组成。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对本单位各专业学士学位申请者的思想政治表现和学业成绩逐一初审,并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学士学位授予者推荐名单。

第五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2.作出授予、不授予、撤销相应学位的决议;

3.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

4.审议其他与学位相关的事宜。

第六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其主要职责是:

1.审定各系(院)学位申请者名单及相关材料,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2.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拟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

3.向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学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4.受理与学位相关的投诉或者举报;

5.承担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与程序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第八条 学院具有正式学籍的本科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取得规定的毕业学分,且无违纪处分或处分已解除,达到下列水平,授予学士学位

1.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2.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3.语言要求:达到一定的外语水平,具体参照《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学位外语成绩标准实施方案(试行)》

4.在校期间获得与专业相关的职业技能认定证书。

第九条 学生在教务处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系(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申请学士学位相关材料,系(院)应当自申请日期截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各系(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本单位申请学士学位的学生进行初审和推荐。

l.审核毕业学生的思想政治表现、课程学习、毕业设计(论文)等成绩以及毕业鉴定等材料;

2.每年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前,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本单位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3.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本单位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和其他有关事项的建议。

第十一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各系(院)申报的拟申请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进行复审和汇总,并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二条 召开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核各系(院)推荐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对学士学位授予结果做出决议。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须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决议须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攻读学院开设的辅修学士学位的学生,在取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前提下,获得辅修专业培养方案中要求的全部学分,达到辅修专业学位要求的,授予相应专业的辅修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十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公布评定结果并向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位证书。学位证书授予日期为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议之日期。

第四章 不授予学位、撤销学位及异议复核

第十五条 学士学位申请人、学士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

1.毕业设计(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2.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3.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作出不授予学士学位或者撤销学士学位决定前,应当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十七条 学士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学术复核。

第十八条 学士学位申请人或者学士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学士学位证书是一次性证件。若有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5年3月30日施行。原《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院发〔2017〕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