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
院教字〔2005〕9号
北邮世纪学院体育场管理条例
(试行)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简称《体育法》)和教育部《学院体育工作条例》,进—步加强学院体育场管理。保障学院体育教学、科研、训练、竞赛、课外活动等,特制订如下条例:
一、体育场为学院建设并属学院设施,由学院统一实施体育场设施、器材设备的监督管理;确保学院体育教学、科研、训练、竞赛、课外活动等正常进行。
二、所有入场人员均须严格按照开放时间进场和退场。入场人员须自觉遵守场地的各项规定。
三、体育场除学院大型活动外,必须用作体育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四、全校人员(教职员工和学生)都有爱护体育场器材设施的责任和义务,任何个人和部门不得侵占、破坏学院体育场设施。由于使用不当和人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应按价赔偿。
五、场内禁止穿高跟鞋、皮鞋,在非比赛情况下禁止在田径场内穿长钉跑鞋。禁止在田径场内踢足球。
六、在开展学院体育活动中,杜绝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若违反规定,由学院保卫部门实施处罚。
七、禁止各种车辆进入场地(包括各种滑轮和滑板)。
八、维护场地的卫生,禁止携带有色饮料入场,严禁在场内吸烟,吐口香糖、乱扔果皮、果壳,纸宵和杂物。
九、严禁携带任何宠物入场。
十、遇雨雪天气禁止入场活动。
十一、禁止使用利器毁坏跑道和人工草坪。
十二、禁止爬越围网进入场内,除批评教育外将对其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
十三、在教学时间内,禁止非教学人员入内活动。
十四、租用场地需经教务处批准,到“基础教学部体育办公室”办理手续,到学院财务处交纳费用后方可使用。未经许可不得私自进行训练、比赛和开展其它体育活动。
十五、学院合作单位使用场地需至少提前一周向“教务处”提出申请,以便院方安排。
十六、体育场开放时间的开放时间将随季节变化进行调整。
十七、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
2005-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