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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应征入伍学生学籍成绩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应征入伍学生学籍成绩管理暂行办法

院教字〔2012〕9号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我院应征入伍学生的学籍成绩管理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应征入伍的我院在籍学生。

第二条 学生被批准应征入伍后,凭《入伍通知书》按休学程序办理审批及离校手续,教务处为其保留学籍。

第三条 学生服役期间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服役期不计入在校修业年限。

第四条 应征入伍保留学籍的学生退伍后,应凭《退役通知书》及时到校办理原专业复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其学籍。

第五条 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自身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中途退役的,准予恢复学籍,继续参加学习。

第六条 入伍期间,凡报考军队院校的学生,需回校办理退学手续,注销学籍后,方可将档案户口转出。

第七条 课程考试与成绩评定

1、入伍学生入伍当学期已修课程或修完总学时数五分之四的课程,因入伍而未能参加课程考试的,所学课程予以免试并以70分认定。学生所在系于期末将学生当学期所有成绩统一报教务处,格式详见《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应征入伍学生成绩认定表》,由教务处统一录入系统,并备注为“应征入伍”。

2、入伍学生退役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准后,课程成绩以70分认定,成绩单中备注为“应征入伍”。

第八条 毕业资格审核

        在毕业学年入伍的学生,以入伍前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准审核毕业资格。其余情况,以学生复学后就读年级和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为准审核毕业资格。

第九条 服现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不予复学,取消其保留学籍和复学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项按照学院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应征入伍学生成绩认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