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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 辅修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

院发〔20251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学院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加强复合型人才培养和优质资源共享,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满足学生多元化学习需求,提升社会竞争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辅修学士学位是指全日制本科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申请修读与主修专业归属不同学科门类的其他专业,修完辅修学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与环节,且成绩合格,在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同时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第二章 专业设置

第三条 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开设采取申报制。申请开设辅修学士学位的专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本专业已至少有3届毕业生;

2.本专业师资及其他教学条件满足辅修学士学位教育的教学要求;

3.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四条 拟开设辅修学士学位的教学单位应充分论证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开设的可行性、必要性,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推荐后,填报《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开设辅修学士学位专业申报表》,制定《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辅修学士学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务处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提交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院务会(党政联席会)会议审定。

第三章 培养方案

第五条 辅修学士学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由教学单位制定、学院审核后统一公布。辅修学士学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的基本原则如下:

1.辅修学士学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构成包括培养目标、培养标准与要求、学位类别、教学进程计划等内容。培养目标及课程体系应充分体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学生发展需求以及复合型人才培养的需求。

2.辅修学士学位课程设置应包含该专业核心课程及毕业设计(论文),总学分原则上不低于30学分。其中,辅修专业毕业设计(论文)占16学分,且必须与主修专业毕业设计(论文)不同。

3.辅修学士学位课程原则上每学期开设不超过3门,课程的教学要求与主修专业相同。

第六条 学生主修学士学位学业结束时,其辅修学士学位学习资格终止。

第四章 招生录取

第七条 学有余力的在校本科学生均可申请修读辅修学士学位。

第八条 经批准开设辅修学士学位的教学单位在每学期教学第16周提出下一学期辅修学士学位专业招生计划,报教务处审核。

第九条 每学期教学第18周,学院统一公布下一学期的辅修学士学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招生计划、申请条件、录取办法及收费标准,组织学生报名。

第十条 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报名,经主修专业所在教学单位及辅修学士学位开设教学单位审核、教务处审批后公布录取名单。

第十一条 获准修读辅修学士学位的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初到辅修学士学位开设教学单位办理辅修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履行请假手续,开学两周后仍未注册者,取消其辅修学士学位专业修读资格。

第十二条 辅修学士学位学费按学期缴纳,逾期不缴费者,视为放弃修读辅修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 每学期开课前,学生终止辅修专业学习,退还当学期所缴费用。若在开课后申请,则当学期所缴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四条 辅修学士学位专业收取的学费由学院统筹,主要用于专业和课程建设,以及相关教学管理的支出。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十五条 辅修学士学位专业由教学单位负责管理,学院教务处负责业务指导、教学检查、评估督导等工作。辅修学士学位专业所在教学单位负责招生宣传、教学组织、师资配备等工作。

第十六条 辅修学士学位专业最低开班人数为15人,如低于15人的,则当年度取消开设。如学生因个人原因确需修读的,可申请跟该专业主修班级修读相应辅修学士学位课程。

第十七条 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中止其辅修学士学位的学习资格:

1.因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行为受到处分;

2.主修专业受到学业预警。

第十八条 学生因故不能继续修读辅修专业时,应及时向辅修教学单位提出申请,经教学单位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九条 辅修学士学位专业课程如在主修专业已修读并且教学要求等同或高于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则该课程可免修,并以主修课程成绩记入辅修学士学位专业成绩单。

第二十条 学生终止辅修学习,已取得的辅修学士学位专业课程学分可申请认定为主修专业的素质拓展选修课学分。

第二十一条 辅修课程的考核及成绩管理按学院相关文件执行。待学生取得辅修学士学位后,学院出具《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辅修学士学位专业成绩单》,并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 教师承担辅修学士学位专业课程的教学工作量纳入年度考核工作,其教学质量纳入教师教学质量评价范围。

第二十三条 学院支持和鼓励教师利用网络课程教学平台,积极开展辅修学士学位专业课程的课堂教学模式改革,探索学生“线上+线下”等各类创新型教学模式。

第二十四条 学院每学年对开设辅修学士学位的教学单位给予一定的教学运行经费的支持。

第六章 学位授予

第二十五条 学生没有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则不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主修专业毕业且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同时,修完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毕业设计(论文),且成绩合格,则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第二十七条 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辅修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取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资格,但尚未达到辅修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则可书面提出延迟授予主修学士学位的申请,继续修读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对未提出延迟申请的学生,学院授予主修学士学位,并自动终止其辅修学士学位修读资格。

第二十九条 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满辅修学士学位专业课程学分,但未完成辅修学士学位专业要求的毕业设计(论文),经学生本人申请,学院可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