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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计算机基础》课程教学改革与成绩认定管理办法

  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

  《计算机基础》课程教学改革与成绩认定管理办法

  院教字(2016)4号

  《计算机基础》课程作为我国高等学校计算机专业及非计算机专业学生的必修课,担负着对学生进行计算机基础素质教育的任务。开设该课程的目的是使学生掌握计算机基础知识和相关技术,培养学生的信息素养,以及在今后的学习工作中利用计算机获取信息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一、教学改革内容

  为了明确教师教学的目的性,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以及实践能力,更好地考核学生学习《计算机基础》这门课程的学习效果,我院从2015年启动计算机基础教学改革工作,确定“结合全国计算机等级一级考试,促进《计算机基础》课程教学和提高学生应用能力。”的教学总体目标。

  教学改革内容主要包括:

  1.明确教学目标:确定了“结合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促进《计算机基础》课程教学和提高学生应用能力”的教学总体目标和任务;

  2.增加实践教学:理论教学和上机实践的课时原比例为1:1,现改为理论教学8课时,实践教学24课时,加大上机练习力度和实践应用能力培养;

  3.严格过程管理:统一教学大纲、实验大纲、教学进度、教案、作业等要求,增加教师教学效果的目标考核;

  4.教学方式多样化:倡导“任务驱动教学”和“问题探究式教学”, 充分利用校园网构建网络教学环境,建立QQ群,微信群等,采用开放式教学辅导方法,提高教学效果;

  5.完善教学评价方式:改革期末考试方式,以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计算机基础及MS Office应用考试(以下简称: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代替期末考试,实行教考分离和全部机考,加强学生上机操作能力的培养;

  6.考前模拟测试:由于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在每年3月份和9月份进行,为了督促学生更好的复习这门课程,充分调动教师和学生积极性,在3月份等级考试前,教师进行辅导和组织上机模拟训练,辅导和训练的内容为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最新模拟试题。

  二、课程考核与考试

  1.《计算机基础》课程从2016-2017学年第一学期开始,学院不再组织统一的期末考试,所有学生以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作为课程考试成绩,60分为通过。

  2.学生必须参加课程学习,教师对学生上课情况计入平时成绩,按学院考试资格有关规定取消考试资格或存在以下行为的学生,其大一3月份和大二9月份所参加的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不能互认为《计算机基础》课程成绩,需间隔1年再次参加考试的成绩才能互认(即大二3月份起参加的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才能互认为课程成绩)。

  (1)因旷课三次以上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

  (2)上课玩游戏,或打瞌睡,不完成课堂练习,教师下发3次严重警告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

  (3)因作弊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

  3.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无故旷考学生,间隔1年后再次参加考试取得的成绩才能互认。

  三、补考与清考

  1.结课后第一年3月份的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如果没有通过,按规定参加以后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通过者按“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成绩考核补充规定[院教字(2016)2号]”记录成绩(即等级考试成绩为80分以上以75分计;71-80分以65分计;60-70分以60分计)。

  2.从2016级学生开始,《计算机基础》课程一律以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作为课程成绩,不再组织校内课程考试,包括校内补考和清考。

  3.2016级以前《计算机基础》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在毕业之前,如果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取得60分以上成绩者,可认定《计算机基础》课程通过。学院仍将为2016级以前的学生举行校内清考。

   四、考前辅导

  1.对于大一新生,在第一次参加计算机等级考试(每年3月份)之前,任课教师必须组织至少2次的考前模拟练习和辅导。课程结束前,计算机系给出练习和辅导计划报教务处,任课教师按计划为学生提供模拟练习和辅导,并对学生参加练习和辅导情况进行考核。

  2.每年9月份考试前三周计算机系举办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辅导班, 开放机房,供学生上机练习,共辅导6次,学生自愿报名参加。

      五、成绩认定

  1.由计算机系筛选具备成绩互认条件者进行成绩互认,互认材料一式两份报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批后,一份存教务处备案,另一份计算机系存档,互认后教务处将成绩导入教务系统。

  2.如有学生在开课之前已经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并取得证书,《计算机基础》课程可申请办理免修。

  3.学生在结课后即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并取得通过成绩,毕业前如果再次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并取得更好的成绩,可以最高分数作为课程成绩。

  4.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计算机基础及MS Office应用考试合格证书作课程考核成绩互认后,不再作为学位授予基本条件中职业技能证书认定。

  本管理办法自2016年10月10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